判缓后再犯新罪,“数罪并罚”还是“构成累犯”?还能再判缓吗?

判缓后再犯新罪,“数罪并罚”还是“构成累犯”?还能再判缓吗?

(二)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会构成累犯吗?

先说结论: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不会构成累犯。首先,《刑法》第六十五条关于“累犯”的定义:“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根据法条,被定义为累犯的条件之一是“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那么,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是否满足这个条件呢?事实上,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根本没有“执行刑罚”。因此,按照文义解释,这种情况并不满足累犯的规定中“刑罚执行完毕”的条件,不会构成累犯!

所以,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处理方式很明确:一旦在缓刑期间再犯新罪,不论新罪何时被发现,都得撤销缓刑,并且“旧账新账一起算”。至于是否会构成累犯,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

(三)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能否再次适用缓刑?

关于这个问题,著名刑法学教授张明楷的观点是:“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将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即使决定执行的刑罚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也不得再宣告缓刑,否则便不符合缓刑制度的目的)。”(参见《刑法学》(上)第六版第792页)这也是目前的主流观点,毕竟,法院给宣告缓刑就是考虑到犯罪分子所犯罪行较轻,没有再犯的危险性。结果,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分子又不知悔改犯了新罪,那么,就肯定不满足“没有再犯危险性”的要求,也就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了。

不过,也有部分观点认为,被告人在新罪如果具备自首、如实供述、坦白、积极退赃退赔等因素,主观恶性、社会危害相对较小,从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出发及案件判决的法律效果来看,可以再次被宣告缓刑。

笔者认为: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针对这种情况并未明确禁止再次适用缓刑。《刑法》仅在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所以就此问题,难以给出一个一刀切的结论。需考虑个案的实际情况,再比照《刑法》第72条规定的宣告缓刑的具体条件。不过,显然:若要再次适用缓刑,前后两罪都不能是重罪,否则难以体现缓刑制度的设计目的。

二、缓刑考验期届满,再犯新罪,怎么处理?

(一)缓刑考验期届满后犯新罪,还会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吗?

经常有人把“缓刑考验期后再犯新罪”和“累犯”的概念混淆,他们可能会认为:缓刑考验期满之后,如果五年内再犯新罪的话,可能会被“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但是,实际上,如果前罪的缓刑考验期已经届满,意味着“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前罪的事情就已经全部结束了,那么,就谈不上“数罪”的问题,自然也就不适用“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了。否则,制定“缓刑考验期”也就失去了意义,不然不论在不在考验期内,只要行为人再次犯罪就可以被追究责任,撤销缓刑。所以,笔者认为:从设计缓刑考验期的目的来看,如果一个人被宣告缓刑,只要在缓刑考验期内他没有再犯新罪,在考验期满之后,是不适用“撤销缓刑,数罪并罚”的。

(二)缓刑考验期届满后犯新罪,会构成累犯吗?

很多人好奇:缓刑考验期结束后,五年内又犯新罪了,会构成累犯吗?

首先,目前存在两种对立观点:(1)赞成说(即构成累犯)认为:从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来看,如果前后行为都构成了已经或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犯罪,并且相隔时间在五年之内,显然符合累犯的定义,因为这样可以确保法律的严谨性,并且起到震慑犯罪分子的目的。要知道,如果被认定为累犯了,那么根据《刑法》第七十四条,就无法再对此人适用缓刑了!(2)否定说(即不构成累犯)认为:从文义解释来看,构成累犯的前置条件之一是“前罪刑罚执行完毕”;而根据《刑法》第七十六条,缓刑考验的积极后果是“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二者并非一个概念。如果要将缓刑的情形涵盖进“累犯”的范围中,需要把“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扩大解释为“缓刑考验期结束”,而扩大解释如果超出了法律条文的合理范围,就可能构成类推解释,是不被允许的。所以,否定说认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不符合构成累犯的条件。

目前的司法倾向还是偏向于否定说,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缓刑犯在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否认定为累犯问题的批复》:“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因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并未执行,不具备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刑罚执行完毕’的要件,故不应认定为累犯,但可作为对新罪确定刑罚的酌定从重情节予以考虑。”明确表示了缓刑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新罪,不构成累犯。

此外,人民法院入库参考案例《任某故意伤害案(入库编号:2024-04-1-179-006)》也明确了:本案被告人任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新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因缓刑考验期满不是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而是原判刑罚不再执行,不应按照累犯处罚。

所以,笔者的结论更倾向: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结束后,哪怕是五年内又犯新罪,也不会被“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亦不构成累犯!那么,举重以明轻,如果超出五年范围的,更不会构成以上两种情形了。

(三)缓刑考验期届满后又犯新罪,能否再次适用缓刑?

首先,从司法解释来看,根据最高检《关于对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能否适用缓刑问题的复函》:“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可以适用缓刑的对象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条件是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对于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的犯罪分子,只要判决执行的刑罚为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符合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案件,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其次,从司法实务来看,前面提到的人民法院入库案例《任某故意伤害案》中,承办法院认为:被告人在原缓刑考验期内自我约束,遵纪守法说明犯罪分子有悔罪悔改之心,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予执行。缓刑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新罪,如果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几类禁止适用缓刑的犯罪,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这四项必备条件,仍可对犯罪分子宣告适用缓刑。

所以,笔者认为: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届满后又犯新罪,再次适用缓刑并不会违背刑法的精神和目的。但是,这并不代表只要在缓刑考验期届满后犯罪,就都可以适用缓刑了。还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得看前后数罪的社会危害性以及被告人的悔罪情况,有没有再犯可能性等等。

律师有话说

通过本文,笔者期望能够帮助大家厘清缓刑考验期前后再犯新罪的相关法律问题。同时,律师提醒:如果有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一定要及时寻求专业人士的协助,帮助你更准确地梳理案件情况,与办案机关沟通,力求在法律的框架内争取到最好的结果!

刘磊 律师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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